天津开放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聘用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强化聘用管理,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为办公室,负责公司人员招聘、劳动工资、人员调配和流动、 员工档案、 教育培训、 薪酬分配、 福利待遇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员工聘用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要重视后备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努力营造使优秀年轻的后备人才脱颖而出的工作环境。要培养和造就一批业务精通,掌 握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知识,具备实践经验,德才兼备,积极上进的后备管理人才,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使他们在岗位工作实践中锻炼成长。
第四条 所属子公司后备管理人才的确定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按照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各子公司后备管理人才人选一经确定,名单要及时报公司备案, 以便随时了解其情况 , 跟踪考察。
第三章 员工聘用及流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要结合各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做到人尽其才,努力使人力资源配置合理,人岗相适。同时,根据企业经营业务发展和开拓的需要,积极引进学有专长的人才, 为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保证。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之间人员进出可实行调动,调动后的待遇,按调入公司后所在岗位及其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其他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合同两年一签;如工作需要,也可从有关劳动力市场招聘劳务用工或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新进人员由办公室根据部门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需增加人员的岗位和任职要求,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新进人员的工资,根据其所在岗位并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确定,其他待遇根据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和所属子公司新聘用的人员, 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如属有特殊专长的人员,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招聘各类经营和管理人员,一般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录用。
公司所属子公司新进人员要及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对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第九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
属于公司聘任的人员要求调出或辞职的, 须报经公司批准; 所属子公司其余员工要求调出或辞职的,由所在单位批准,报公司备案。未经批准或未履行有关手续而擅自离职的,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人员调出或辞职必须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和资料的移交,归还单位公物,清还借条欠款,上交有关证件,支付违约赔偿金等。
第十一条 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 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由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人事劳动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免去其所任职务,按规定办理好退休手续。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定的统一范本。 劳动合同经公司与员工双方签字后生效, 劳动合同一式二份,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 , 适用下列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2、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3、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4、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六条公司所有员工,一律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本企业与员工签订。 劳动合同除双方签字外,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用工单位与员工双方意向一致的, 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签订变更协议,变更较多的劳动合同应当重签订并鉴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1、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3、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情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保留劳动关系。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 应当继续履行; 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按照企业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根据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员工理由。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企业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时;
2 、因个人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 天的,企业可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应在劳动合同解除,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户口所在地劳务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好各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转移工作,并及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公司应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部劳动纪律要求如下:
1 、公司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串岗,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 、部门领导要加强管理, 指定专人做好本部门的考勤工作。
考勤员要坚持原则,如实填写出勤情况表,做到日记载、月累计,月后
五天内报办公室汇总。
3 、职工请假,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实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则可委托他人代办或事后及时补办, 否则作旷工处理。休假期满, 仍需休假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 探亲假、 婚假、产假、女职工例假、丧假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所属公司的劳动纪律规定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六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要结合本企业实际,不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所有人员依岗定薪,岗变薪变。 要把收入分配和员工的经营业绩、 岗位贡献紧密挂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为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 员工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要根据企业的发展重视管理人才,主营业务经营人才,资本运作人才的培养和开发,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多内容的员工教育培训。支持和鼓励全体员工特别是中青年管理人员,参加提升学历层次的学习, 积极推荐优秀中青年管理人员参加省内各高等院校举办的各类培训、学习,结合岗位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出国进修、考察。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新上岗人员的岗位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和了解岗位要求、规章制度、企业精神,尽快地适应和胜任岗位工作。
第八章 人事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凡涉及干部选拔任用、人员调配、职工奖惩、出国选拔等重大人事管理问题,必须严格执行政策,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要带头执行公司规定,以身作则,并加强对该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随着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本规定将进行相应修改;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天津开放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