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放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报销暂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管理的及时性、有效性、完善公司各项报销制度的规定,合理控制费用,有效利用和控制资金,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各公司:
1、天津开放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天津开大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
3、天津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第七十二所
4、天津市开放职业培训学校
5、天津市津沽开放职业培训学校
6、天津市开放创业职业培训学校
7、天津市海河职业培训学校
8、滨海新区滨海社区教育培训中心
9、天津市滨实职业培训学校
10、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图书服务中心
11、天津津沽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12、开放技工学校
第二章 报销票据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公司各项费用支出实行计划管理、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报销的实质性、合理性的一级审查,由财务部对报销票据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二级审查,董事长进行最终批准,严格按照流程进行业务办理及付款作业。
第四条 报销付款流程
第五条 经办人员应保证发生事项的真实性,经济业务发生后,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报销票据,包括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和其他合法票据等。
税务发票:由国家税务部门印制,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票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通用机打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
财政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
其他合法票据:包括公交车票、火车票等。
第六条 报销票据业务内容必须真实,各项要素填列完整,填写字迹清楚,金额大小写一致。如开票日期、付款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开票单位信息,发票印章等要素完整。若有填写错误,应重新开具,发票不得涂改。
第七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如为税务票据需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财政单据需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章名称与网上注册应一致,可登录相关网站查询到。
第八条 从外单位限得报销票据付款方应为公司名称的全称。火车票、飞机票、保险费、手机话费等需开具个人姓名的除外。
第九条 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与纸质票据相同,打印可作为报销凭证,但不得重复打印,只允许报销一次使用。
第十条 出租车票报销应以实际乘坐日期、时间、路程为准,打表计价,连号出租车费不予报销。报销人员应在车票背面标明起始地点,如有同乘人员,该人员应在车票背面签字确认。如票据较多,也可编制明细表附于报销单后,明细表内容应包含时间、地点、事项、金额。如为滴滴用车需后附行程单。
第十一条 报销票据内容为烟、酒、保健品、纪念品、礼品、化妆品、健身、按摩、洗浴、娱乐和因个人原因产生的罚款及滞纳金等事项,原则上不予报销,但确与公司经营相关而发生的上述事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请,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待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丢失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但确有其他实际情况,造成票据丢失的,经办人员需要向开票单位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开标单位印鉴(红印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后附情况说明,经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
如果丢失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务手续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票据报销时限为二个月(上一年度12月票据可以顺延到下一年度2月份完成报销。因不可抗力导致报销延期,不受此限。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事项,不可拆分多次报销。
第十四条 不合规的票据不予报销,如:
(1) 内容填写不全、字迹不清,有涂改的票据。
(2)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
(3)付款单位抬头未填写或填写有误。
(4)数量、单价、金额不明确票据。
(5)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的票据。
(6)经查验后为假发票或已作废的发票。
(7)毁损严重的票据。
(8)其他
第十五条 报销凭证的填写及粘贴要求
(1)报销单据填写应美观、整洁,不得涂改。
(2)报销单据应粘贴在凭证粘贴单上,粘贴单应与报销单大小保持一致。原始票据应以从左向右鱼鳞式粘贴。
(3)在同一份报销单中,相同事项的原始票据应尽量贴在一起。
(4)报销单粘贴好后,应保证审阅人能完整阅读到信息。
(5)报销单事项、金额应填写详细完整,金额和票据金额相符,不得涂改,票据金额小于报销金额的不予报销。
(6)报销单据为购入固定资产或有实物的,原始单据应附有验收单或者入库单。
第三章 报销费用时间规定
第十六条 各部门人员在工作日内,可随时到财务部提交报销单据,财务按照交票顺序安排付款,每周三至周五(三天)为财务付款日;如遇票据有误造成延误,不在此列。借支款不再此列,可随时办理支付。
第十七条 报销事项或发票开具日期超过2个月的,不予报销,但事项本身有延续性,可在最终取得发票2个月内进行报销。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不在此列。
第十九条 工资按照公司规定时间支付,不受付款时限限制。
第四章 核决权限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及其他下属公司涉及资金支付的事项主要有日常办公费用、借支款、固定资产采购、工程款、关联企业往来款项等。日常办公费用主要包括:工资、社保、福利费、办公用品、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中介服务费、房租、劳务费、会务费、培训费、税费等。
第二十一条 财务支出事项应按照公司章程执行,涉及重大事项需通过董事会、经资委会等集体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事项核决权限如下:
核决权限 | 日常费用及借支款项 | 固定资产购置及工程款项 | 关联企业往来款项及相关税费 | 工资 |
董事长 | 1万以下(含1万) | 1万以下(含1万) | 所有支出 | |
董事会 | 1万-5万(含5万) | 1万-5万(含5万) | 所有支出 | |
经资委 | 5万以上 | 5万以上 |
以上事项审批,可进行授权
第二十三条 报销单据需由经办人、部门主管、财务审核、董事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资金结算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对外资金结算采用银行转账、公务卡、个人卡方式,不以现金结算。
第二十五条 对公业务消费,需以公司账户转账,特殊需求另行解决。
第六章 人员费用报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人员费用主要指工资、保险、加班费,报销统一由人力部门填写,后附工资汇总表或保险表单。费用标准按公司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制表人及相关领导对此支出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及连带责任。
第七章 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是指是指员工为公司的业务拓展需要、客户开发需要或为处理公司相关事宜,到常驻办公地以外地区公务的行为。包含外埠出差、本市外环线以外较远区域(津南区除外)。公司组织员工离开日常工作地点,进行集体活动的行为,不作为出差。差旅费指出差期间因公发生的住宿费、外埠及除津南以外的各区县的交通费、伙食费、城际交通费(含往返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和轮船码头交通费)、其他费用(托运费、寄存费、证件费)、差旅费补贴等形成的费用总额。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公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单”,由主管审批后方可出差,原则上要确定出差任务、时间、地点、人数,实际出差天数超出计划的,需要董事长审批方可报销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形式的变相旅游。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结束出差后,应在返回公司一周内编写“出差报告”,费用报销单,粘贴原始单据,经主管审核批准后及时将报销单据交到财务部,过期财务不予办理。
第三十一条 职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如下:
级别 | 飞机 | 火车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 |
一级 | 经济舱 | 硬席、高铁(二等座)) | 凭票报销 |
二级 | 经济舱 | 硬席、高铁(二等座) | |
三级 | 经济舱 | 硬席、高铁(二等座)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职别分类
级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人员 | 董事长 | 部门主管 | 员工 |
第三十三条 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
住宿标准 | |||
一类城市 | 二类城市 | 三类城市 | |
一级 | 800 | 600 | 400 |
二级 | 700 | 500 | 300 |
三级 | 700 | 500 | 300 |
1、 因实际需要和领导一起出差的,住宿级别不同,如住同一间房间的,可依领导标准执行;
2、两人以上出差、级别不同,且需住单间的,按各级别标准执行,要尽量本着节约原则合理安排合住性。
报销标准涉及城市:
(一) 一类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二)二类城市:除一类城市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
(三)三类城市:除一、二类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区
第三十四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意外交通保险一份。其他费用(如订票费、签转费、退票费等)凭票报销。
第三十五条 外出参加会议的,举办方安排统一食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实报实销。
第三十六条 外埠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及公杂费
伙食费指员工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费补助,按照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公杂费指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通讯、寄存等费用支出,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以上费用报销无需提供发票
第三十七条 市内出差期间报销规定
员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工作需要到外环线以外较远地区(津南区除外)临时出差的,所发生的燃油费及过桥费用据实报销,由各部门主管自行把控;其他审批及报销要求与外埠出差相同,发生的伙食及公杂费报销标准为:
东丽区、西青区、北辰区、津南区(不含津南校区)每人每天110元包干;
蓟州区、宝坻区、宁河区、武清区、静海区、滨海新区每人每天150元包干。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接待相关人员发生餐费的,不再报销相对应的个人餐补,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报销人员不得重复报销伙食费及交通费。
第三十九条 员工因临时事项离开办公地点外出办事(市内),误餐费为每餐30元标准予以报销,交通费凭据报销。
第八章 业务招待费报销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与经营相关的各项招待费用,应按照节约的原则进行招待, 原则上应以安排工作餐为主,确需进行招待的以每人不超过300元为标准。
接待用餐应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一般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在三分之一。
第九章 职工福利报销
第四十一条 用于员工的各项福利费用支出,参照天津广播电视大学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财务部对此规定负有解释权。
天津开放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