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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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放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报销暂行制度

发布日期:20-11-18 14:54: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管理的及时性、有效性、完善公司各项报销制度的规定,合理控制费用,有效利用和控制资金,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各公司:

    1、天津开放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天津开大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

    3、天津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第七十二所

    4、天津市开放职业培训学校

    5、天津市津沽开放职业培训学校

    6、天津市开放创业职业培训学校

    7、天津市海河职业培训学校

    8、滨海新区滨海社区教育培训中心

    9、天津市滨实职业培训学校

    10、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图书服务中心

    11、天津津沽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12、开放技工学校

第二章 报销票据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公司各项费用支出实行计划管理、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报销的实质性、合理性的一级审查,由财务部对报销票据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二级审查,董事长进行最终批准,严格按照流程进行业务办理及付款作业。

第四条 报销付款流程

报销付款流程.jpg

第五条 经办人员应保证发生事项的真实性,经济业务发生后,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报销票据,包括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和其他合法票据等。

税务发票:由国家税务部门印制,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票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通用机打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

财政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

其他合法票据:包括公交车票、火车票等。

第六条 报销票据业务内容必须真实,各项要素填列完整,填写字迹清楚,金额大小写一致。如开票日期、付款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开票单位信息,发票印章等要素完整。若有填写错误,应重新开具,发票不得涂改。

第七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如为税务票据需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财政单据需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章名称与网上注册应一致,可登录相关网站查询到。

第八条 从外单位限得报销票据付款方应为公司名称的全称。火车票、飞机票、保险费、手机话费等需开具个人姓名的除外。

第九条 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与纸质票据相同,打印可作为报销凭证,但不得重复打印,只允许报销一次使用。

第十条 出租车票报销应以实际乘坐日期、时间、路程为准,打表计价,连号出租车费不予报销。报销人员应在车票背面标明起始地点,如有同乘人员,该人员应在车票背面签字确认。如票据较多,也可编制明细表附于报销单后,明细表内容应包含时间、地点、事项、金额。如为滴滴用车需后附行程单。

第十一条 报销票据内容为烟、酒、保健品、纪念品、礼品、化妆品、健身、按摩、洗浴、娱乐和因个人原因产生的罚款及滞纳金等事项,原则上不予报销,但确与公司经营相关而发生的上述事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请,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待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丢失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但确有其他实际情况,造成票据丢失的,经办人员需要向开票单位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开标单位印鉴(红印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后附情况说明,经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

如果丢失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务手续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票据报销时限为二个月(上一年度12月票据可以顺延到下一年度2月份完成报销。因不可抗力导致报销延期,不受此限。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事项,不可拆分多次报销。

第十四条 不合规的票据不予报销,如:

(1) 内容填写不全、字迹不清,有涂改的票据。

(2)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

(3)付款单位抬头未填写或填写有误。

(4)数量、单价、金额不明确票据。

(5)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的票据。

(6)经查验后为假发票或已作废的发票。

(7)毁损严重的票据。

(8)其他

第十五条 报销凭证的填写及粘贴要求

(1)报销单据填写应美观、整洁,不得涂改。

(2)报销单据应粘贴在凭证粘贴单上,粘贴单应与报销单大小保持一致。原始票据应以从左向右鱼鳞式粘贴。

(3)在同一份报销单中,相同事项的原始票据应尽量贴在一起。

(4)报销单粘贴好后,应保证审阅人能完整阅读到信息。

(5)报销单事项、金额应填写详细完整,金额和票据金额相符,不得涂改,票据金额小于报销金额的不予报销。

(6)报销单据为购入固定资产或有实物的,原始单据应附有验收单或者入库单。

第三章  报销费用时间规定

第十六条 各部门人员在工作日内,可随时到财务部提交报销单据,财务按照交票顺序安排付款,每周三至周五(三天)为财务付款日;如遇票据有误造成延误,不在此列。借支款不再此列,可随时办理支付。

第十七条 报销事项或发票开具日期超过2个月的,不予报销,但事项本身有延续性,可在最终取得发票2个月内进行报销。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不在此列。

第十九条 工资按照公司规定时间支付,不受付款时限限制。

第四章  核决权限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及其他下属公司涉及资金支付的事项主要有日常办公费用、借支款、固定资产采购、工程款、关联企业往来款项等。日常办公费用主要包括:工资、社保、福利费、办公用品、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中介服务费、房租、劳务费、会务费、培训费、税费等。

第二十一条 财务支出事项应按照公司章程执行,涉及重大事项需通过董事会、经资委会等集体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事项核决权限如下:

核决权限 日常费用及借支款项 固定资产购置及工程款项 关联企业往来款项及相关税费 工资
董事长 1万以下(含1万) 1万以下(含1万)
所有支出
董事会 1万-5万(含5万) 1万-5万(含5万) 所有支出
经资委 5万以上 5万以上

以上事项审批,可进行授权

第二十三条 报销单据需由经办人、部门主管、财务审核、董事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资金结算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对外资金结算采用银行转账、公务卡、个人卡方式,不以现金结算。

第二十五条 对公业务消费,需以公司账户转账,特殊需求另行解决。

第六章 人员费用报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人员费用主要指工资、保险、加班费,报销统一由人力部门填写,后附工资汇总表或保险表单。费用标准按公司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制表人及相关领导对此支出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及连带责任。

第七章 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是指是指员工为公司的业务拓展需要、客户开发需要或为处理公司相关事宜,到常驻办公地以外地区公务的行为。包含外埠出差、本市外环线以外较远区域(津南区除外)。公司组织员工离开日常工作地点,进行集体活动的行为,不作为出差。差旅费指出差期间因公发生的住宿费、外埠及除津南以外的各区县的交通费、伙食费、城际交通费(含往返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和轮船码头交通费)、其他费用(托运费、寄存费、证件费)、差旅费补贴等形成的费用总额。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公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单”,由主管审批后方可出差,原则上要确定出差任务、时间、地点、人数,实际出差天数超出计划的,需要董事长审批方可报销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形式的变相旅游。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结束出差后,应在返回公司一周内编写“出差报告”,费用报销单,粘贴原始单据,经主管审核批准后及时将报销单据交到财务部,过期财务不予办理。

第三十一条  职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如下:

级别 飞机 火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
一级 经济舱 硬席、高铁(二等座)) 凭票报销
二级 经济舱 硬席、高铁(二等座)
三级 经济舱 硬席、高铁(二等座)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职别分类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人员 董事长 部门主管 员工

第三十三条  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


住宿标准
一类城市 二类城市 三类城市
一级 800 600 400
二级 700 500 300
三级 700 500 300

1、 因实际需要和领导一起出差的,住宿级别不同,如住同一间房间的,可依领导标准执行;

2、两人以上出差、级别不同,且需住单间的,按各级别标准执行,要尽量本着节约原则合理安排合住性。

报销标准涉及城市:

(一) 一类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二)二类城市:除一类城市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

(三)三类城市:除一、二类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区

第三十四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意外交通保险一份。其他费用(如订票费、签转费、退票费等)凭票报销。

第三十五条  外出参加会议的,举办方安排统一食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实报实销。

第三十六条  外埠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及公杂费

伙食费指员工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费补助,按照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公杂费指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通讯、寄存等费用支出,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以上费用报销无需提供发票

第三十七条  市内出差期间报销规定

员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工作需要到外环线以外较远地区(津南区除外)临时出差的,所发生的燃油费及过桥费用据实报销,由各部门主管自行把控;其他审批及报销要求与外埠出差相同,发生的伙食及公杂费报销标准为:

东丽区、西青区、北辰区、津南区(不含津南校区)每人每天110元包干;

蓟州区、宝坻区、宁河区、武清区、静海区、滨海新区每人每天150元包干。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接待相关人员发生餐费的,不再报销相对应的个人餐补,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报销人员不得重复报销伙食费及交通费。

第三十九条  员工因临时事项离开办公地点外出办事(市内),误餐费为每餐30元标准予以报销,交通费凭据报销。

第八章   业务招待费报销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与经营相关的各项招待费用,应按照节约的原则进行招待, 原则上应以安排工作餐为主,确需进行招待的以每人不超过300元为标准。

接待用餐应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一般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在三分之一。

第九章 职工福利报销

第四十一条  用于员工的各项福利费用支出,参照天津广播电视大学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财务部对此规定负有解释权。


天津开放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